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437-1号
申请执行人:姜继英,女,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张军柱,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姜继英与被执行人张军柱抚育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姜继英以本院(2008)莱州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军柱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军柱的银行存款73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惠军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云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