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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9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汪元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八颗镇丰胜村二组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重庆长寿林业投资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汪元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重庆市长寿区八颗镇丰胜村二组,重庆长寿林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9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汪元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汪元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八颗镇丰胜村二组。负责人:汪元明,组长。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重庆长寿林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广荣,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汪元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以下简称汪元胜承包户)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八颗镇丰胜村二组(以下简称丰胜村二组)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重庆长寿林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业投资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汪元胜承包户申请再审称:2009年的土地租金标准是每公斤稻谷1.72元,2010年土地租金标准是每公斤稻谷1.98元,二审判决认定“2010年的土地租金标准是每公斤稻谷1.72元”没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经阅卷审查,2009年8月1日,丰胜村二组与林业投资公司签订《土地租赁经营合同》,内容有:“经过全体村民(农户)讨论,丰胜村二组将340亩土地出租给林业投资公司,土地每年租金按每亩400公斤稻谷计算,以当年9月中旬稻谷市场综合价折算人民币计算支付,租金支付时间为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支付2010年的土地金,从2011年起,每年10月30日前支付下一年土地出让金。”合同签订后,从2010年开始,林业投资公司即在租赁土地上开展植树造林。2010年11月5日,林业投资公司将2011年的直补款(即租金)2463.12元打入汪元胜承包户直补账户,2011年12月16日,林业投资公司将2012年的直补款3184.64元打入汪元胜承包户直补账户。2012年3月29日,汪元胜承包户以丰胜村二组未经其同意将其承包的土地租赁给林业投资公司侵犯了其权利,起诉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同年6月20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法民初字第0141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丰胜村二组与林业投资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经营合同》中涉及汪元胜承包户的3.11亩土地部分的合同无效,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汪元胜承包户在本案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是丰胜村二组赔偿擅自出租土地的租金,根据《土地租赁经营合同》的约定,2010年的土地租金标准按照2009年稻谷市场综合价折算人民币计算,因此,二审判决认定“2010年的土地租金标准是每公斤稻谷1.72元”有证据予以证明,汪元胜承包户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综上,汪元胜承包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汪元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倩影审 判 员  刘晓龙代理审判员  谭 灵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鲍昊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