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雅轩与刘佳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雅轩,刘佳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张雅轩,男,1983年2月1日生,汉族,无业,现住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袁小兰,系原告之妻。委托代理人徐岩,河北颜湘辉律师所律师。被告刘佳佳,男,1985年9月9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保定市。原告张雅轩与被告刘佳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袁小兰、徐岩,被告刘佳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25日,原、被告签订商铺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北国先天下的美标专柜商铺转让给原告,原告支付被告剩余库存85000元,并向被告支付先天下的信誉保证金5000元。合同约定被告应保证原告在先天下商场美标专柜的正常经营,否则,被告应无条件将原告所有美标家居库存折合成人民币支付给原告并承担一切相关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付款9万元。但被告既没有协调原告与北国续约合同,也没有以被告自己的名义续约该店铺租赁合同。现原告被迫从北国撤柜,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赔偿责任,被告一直拒不解决。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库存59780.24元,支付原告违约金16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被告的确将柜台转让给原告,但被告不存在违约,不同意返还库存。我与北国的合同,是先经营再补合同,原告参加商场的活动,合同第7、8条,我口头向袁小兰提出,我只是协调,没有义务必需办成,我也实际去协调了,随时都给他沟通。当时说,合同条款也不改了,我可以去帮助你作,当时袁小兰同意了。16000元不知道怎么计算出来的。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5日,原、被告签订商铺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北国先天下的美标专柜商铺转让给原告。转让面积约25平米,转让费0元,库存400件价格85000元,经营步入正轨后,原告接收被告剩余库存2万元。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约定被告在合同期满后,由被告负责协调原告与北国先天下续约,如被告无法协调原告续约,被告有义务继续以被告名义与北国续约,直至原告顺利以原告名义与北国先天下续约。如被告与北国合同期内原告无法正常经营,或被告无法履行合同第七条之约定,被告必须无条件将原告所有美标家居服库存折合成人民币支付原告,并承担一切相关违约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正常经营了6天,4月初北国经理找原告谈撤柜,同意原告促销一段时间,原来经营地在二楼,4月底5月初调到三楼楼梯口一个促销的位置,后7月9日又调到一个处理尾货的地方。经营面积由原来的25平米左右变成了5平米。2013年8月10日,双方争讼的美标专柜从北国先天下商场撤柜。至庭审中,被告交付库存为213件,原告进货库存为47件,共计260件。原告提出由于原告一直在非正常经营,所以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负担。原告损失为接手时进货85000元,经营时进货34065.9元,支付人员工资18101元,花费合计137167元。收回成本为未结款金额46772.73元,现金收入6200元,现有库存59780.24元,收回合计112753元。共产生损失为24414元,现原告主张16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所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书》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本着诚信理念,全面履行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未能享受合同约定的正常经营权利,被告也未能履行其保证原告正常经营的承诺,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回收原告从被告处接收的未能出售的服装库存,及原告在经营中进货产生的未能出售的库存。即被告应接收原告现全部库存59780.24元。原告提主张16000元损失,本院经审理认为此损失由被告违约引起,被告应予赔偿。此外,原告应将现有库存共计260件美标服装给付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3月25日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书》。二、原告张雅轩将现剩余全部库存260件美标服装返还原告刘佳佳(具体清单见卷宗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格)。被告刘佳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雅轩现剩余全部库存折款59780.24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8元,由被告刘佳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巍审 判 员 牛惠军代理审判员 朱 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