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28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咸阳恒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魏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恒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魏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899号原告咸阳恒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陈老虎寨村。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被告魏某,男,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委托代理人陈某,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恒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当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阳恒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钧人民陪审员 秦秋会人民陪审员 杜士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