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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5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谢军社与朱新利,孙红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军社,朱新利,孙红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699号原告:谢军社,男,汉族。被告:朱新利,男,汉族。被告:孙红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军社与被告朱新利,孙红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军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5元。代理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