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4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孙太原、张清发、杨永民、杨永财、王大溪、张效周与青州市美丽达装饰工程配套公司工资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太原,张清发,杨永民,杨永财,王大溪,张效周,青州市美丽达装饰工程配套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457-1号申请执行人孙太原。申请执行人张清发。申请执行人杨永民。申请执行人杨永财。申请执行人王大溪。申请执行人张效周。被执行人青州市美丽达装饰工程配套公司。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太原、张清发、杨永民、杨永财、王大溪、张效周与被执行人青州市美丽达装饰工程配套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青州市美丽达装饰工程配套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劳人仲案字(2013)第115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福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