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初字第26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蒲某诉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天民初字第2693号原告蒲某,男,1969年出生,苗族。委托代理人文烜,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某,女,1970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季鲁,长沙市湘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蒲某诉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上堤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无理吵闹,夫妻感情不和;且被告生活作风不正;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于2007年恋爱,2010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时有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2013年1月17日晚,双方在家发生争吵,被告之女罗某报警,原告因情绪激动而殴打民警,并致李某轻伤,其行为构成妨碍公务罪,因而判刑;致使夫妻感情更加不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协商一致。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均系再婚,应当更加珍惜家庭生活,努力搞好夫妻关系。双方应当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存在的矛盾。双方感情失和却并未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蒲某要求与被告童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蒲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上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