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法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凤嫣与刘庆春、张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涧法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张凤嫣,女,1950年9月19日出生,住洛阳市。被执行人刘庆春,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洛阳市。被执行人张润,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住洛阳市。张凤嫣申请执行刘庆春、张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1)涧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1)涧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海审判员 :张志红审判员 :王遂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建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