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知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祁惠莉与吴领娥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惠莉,吴领娥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知初字第139号原告:祁惠莉。委托代理人:范兰英。被告:吴领娥。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惠莉诉被告吴领娥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领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惠莉撤回对被告吴领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籽苏代理审判员 陈 良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易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