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翔执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赵建华与欧阳阳、屈卫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华,欧阳阳,屈卫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222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华。被执行人欧阳阳。被执行人屈卫安。赵建华诉欧阳阳、屈卫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共计456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凤翔民初字第1030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录勋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师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