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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楼刑二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赛诈骗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楼刑二初字第94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赛,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租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2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刑(二)诉(201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赛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红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兴、人民陪审员张爱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金静担任庭审记录,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银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吴赛虚构自己在驾考中心有熟人关系,不用通过正规考试程序即可直接办理驾考中心发放的在公安机关正式注册的C1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骗取张XX、肖XX的十名朋友、张XX的二名朋友共计十三人的“办证费”60300元;同时,被告人吴赛以其做二手车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借为名,骗得被害人肖XX、张XX现金共计50000元。被告人吴赛将上述骗取的现金110300元挥霍一空。对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吴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提请对被告人吴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吴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作案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吴赛虚构自己在长沙驾考中心有熟人关系,只需交纳一定办证费用和三张办证人员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即可不用通过正规考试程序直接办理驾考中心发放的在公安机关正式注册的C1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张XX、肖XX的十名朋友、张XX二名朋友共计十三人的“办证费”60300元。2012年10月23日、2012年11月及2013年1月,被告人吴赛以做二手车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借款为名,分别骗得被害人肖XX20000元、张XX30000元。被告人吴赛将骗取的现金110300元挥霍一空。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吴赛到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路张XX经营的二手手机店玩,期间张XX看见吴赛的驾驶证,便问吴的驾驶证是如何办得的。被告人吴赛谎称其在长沙驾考中心有熟人关系,只需交纳2800元的“办证费”并提供办证人的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三张照片,即可不用通过正规考试程序直接办理驾考中心发放的在公安机关正式注册的C1机动车驾驶证。张XX信以为真,要求吴赛通过上述方式帮其朋友办理一本驾驶证,并将2800元及其朋友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交付给吴赛。此后,被告人吴赛拨打张贴在街头的办证电话,花费128元在制贩假证人员处办理了一本假驾驶证交付于张XX。2、2012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吴赛向张XX送交驾驶证时,肖XX在场并问吴该驾驶证的来历。被告人吴赛谎称其在长沙驾考中心有熟人关系,只需交纳4500元“办证费”并提供办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即可不用通过正规考试程序直接办理驾考中心发放的在公安机关正式注册的C1机动车真实驾驶证,肖XX信以为真。2012年5月下旬的一天,肖XX和其徒弟陶XX及陶的朋友蔡XX在岳阳火车站附近茶楼聊天,在聊天过程中蔡XX说自己想考驾照,肖XX提出他认识的一朋友可以不通过考试取得驾照。蔡XX即提出请肖XX帮忙联系买一个。肖XX当场打电话给被告人吴赛询问能否办证及其办证要求。被告人吴赛刚好缺钱用,遂产生诈骗肖XX的念头,即欺骗肖XX说只要提供办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三张相片就可以,办理一本驾驶证需要4500元。蔡XX当即给了肖XX5000元,并说500元给肖XX作酬谢。几天后,陶XX将蔡XX的资料和另一人的资料及5000元交给肖XX委托肖XX办理。肖XX将9000元及两人的资料交给吴赛帮忙办证。约半个月后,肖XX又将陶XX提交的两份资料及9000元交给被告人吴赛办证。约一个月后,陶XX带朋友罗XX找到肖XX,要肖XX帮忙办证,并向肖XX提交了康XX、胡XX等三人办证资料及现金15000元。肖XX与被告人吴赛联系,吴赛提出办证涨了价,现在办理每证需要5000元,肖XX将三人资料及15000元交给被告人吴赛,并另给吴赛500元以示感谢,催促吴赛快点将证办下来。被告人吴赛假装答应拿了资料和钱就走了。2012年10月,肖XX的姨夫柳XX托肖XX为其朋友毛XX、谢XX、易XX办证。肖XX又将三人资料及其15000元交给被告人吴赛办理。被告人吴赛骗得肖XX交付的为蔡XX、陶XX的四个朋友(李XX、张XX、陈XX、罗XX、)及康XX、胡XX、毛XX、谢XX、易XX十人办理驾驶证及催促费用共计48500元后全部用于个人消费而挥霍一空。2012年11月以后,肖XX多次向被告人吴赛催要委托其办理的驾驶证,被告人吴赛均以正在办理中、驾考中心停考、领导不在等借口拖延敷衍。3、2012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吴赛在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路肖XX经营的手机回收寄卖店与邻店做毛线生意的店主张XX相识后,谎称其在驾考中心有熟人关系,只需交纳4500元的办证费用即可免考办理驾考中心发放的在公安机关正式注册的C1机动车真实驾驶证。张XX信以为真,将自己两名朋友杜XX、唐XX的办证资料及6000元办证费交给了吴赛,并提出待驾驶证办理完毕后再向吴赛交付余款3000元。同年9月,被告人吴赛找到张XX称驾驶证即将办理完毕,骗得余款3000元。被告人吴赛共计骗得张XX朋友的办证费用9000元。4、2012年10月23日,被告人吴赛到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路肖XX经营的手机回收寄卖店,称自己做二手车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以借款为名骗得被害人肖XX现金20000元,并称过几天就会归还。后被告人吴赛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所骗现金均被被告人吴赛挥霍一空。5、2012年10月,被告人吴赛来到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路张XX经纬毛线批发部的门店,称自己做二手车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张XX借得现金30000元。2012年12月,被告人吴赛又谎称二手车生意急需资金,再次找张XX借款30000元,因被告人吴赛上次借款未还,且未将驾驶证办理下来,张XX不同意再借款。被告人吴赛向张XX承诺,借款期满如没有还钱,自己帮张XX物色一台二手途观越野车抵偿60000元的借款。张XX信以为真又借给被告人吴赛现金30000元,被告人吴赛向张XX出具了60000元的借据。被告人吴赛将借得的60000元挥霍一空。2013年1月底,张XX多次向被告人吴赛催要驾驶证并逼讨借款。同年2月初,被告人吴赛只得委托其朋友何XX到张XX的门店内将其中的30000元借款退还给张XX。2013年2月中旬,被告人吴赛采取关闭手机、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不再与被害人肖XX、张XX联系。2月27日,肖XX向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报案。2013年3月23日,该大队民警在岳阳市岳阳楼区107国道岳皇加油站吴赛租住地将被告人吴赛抓获。被告人吴赛到案后如实供认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案发后,肖XX、张XX分别向委托其办证的朋友退回了全部办证费。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吴赛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吴赛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证人陶XX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某日,他的朋友蔡XX将5000元办证费(其中500元作为给肖XX的辛苦费)交给肖XX,委托肖XX作为中间人,让吴赛通过吴在驾考中心的熟人关系帮忙办理免考驾驶证。自2012年5月至同年6月,他又先后三次将其四位朋友的办证费共计20000元(其中1500元作为给肖XX的辛苦费)交给肖XX,委托肖XX作为中间人,让吴赛通过吴在驾考中心的熟人关系帮忙办理免考驾驶证。经他介绍,罗XX将两位朋友的办证资料及10000元办证费用交给肖XX,委托肖XX作为中间人,让吴赛通过驾考中心的熟人关系帮忙办理免考驾驶证。3、证人康XX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他与罗XX闲聊时得知,罗XX有朋友可以通过关系免考买到驾驶证,便将姐姐康XX及姐姐朋友胡XX的办证资料及10000元办证费交付给罗XX,让罗XX委托肖XX作为中间人,通过吴赛在驾考中心的熟人关系帮忙办理免考驾驶证。2013年1月,他多次找到肖XX,肖XX称驾驶证办不下来了,并将办证费全部退还。4、证人柳XX的证言。证明2012年中秋节期间,他得知姨夫肖XX的一个朋友在驾考中心有关系,可以办到免考的机动车驾驶证。之后他将朋友毛XX、谢XX、易XX三人的办证资料及办证费用共计15000元通过王XX的银行账户转交给肖XX,委托肖XX作为中间人,通过肖的朋友在驾考中心的熟人关系帮忙办理免考驾驶证。大约至2013年1月,肖XX打电话告诉他其办驾驶证的朋友可能是骗子,驾驶证一直未办下来,他将钱全部退给了朋友。5、证人何XX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底,吴赛找到他声称因自己做二手车生意资金周转困难,要向他借30000元用以偿还张XX的借款,等有钱后再还钱给他。2013年2月,他到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路张XX经纬毛线批发部的门店内将30000元交还给张XX。大约5日后,吴赛又将30000元还给了他。6、证人蔡XX的证言及《报案材料》。证明2012年5月某日,他从朋友陶XX处得知肖XX的朋友在驾考中心有熟人关系,只需交纳一定费用即可免考办得驾考中心发放的在公安机关正式注册的C1机动车真实驾驶证。他便电话联系肖XX,将自己的办证资料及5000元办证费用(其中500元作为给肖XX的辛苦费)通过陶XX交给肖XX,委托肖XX作为中间人,让吴赛通过其在驾考中心的熟人关系帮忙办理免考驾驶证。后他从肖XX处得知驾驶证一直未办理好,办证者是个骗子,已被公安机关抓获,遂向公安机关出具《报案材料》陈述案件事实。2013年3月,肖XX将5000元退还给了他。7、证人张XX的证言及《报案材料》。证明2012年8月某日,他与陶XX相识,从陶XX处得知肖XX的朋友在驾考中心有熟人关系,只需交纳一定费用即可免考办得驾考中心发放的在公安机关正式注册的C1机动车真实驾驶证。他就将自己的办证资料及5500元通过陶XX交给肖XX,委托肖XX作为中间人,让吴赛通过其在驾考中心的熟人关系帮忙办理驾驶证。2013年3月,陶XX打电话告知他被骗了,驾驶证办不下来,他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陶XX将他办证交纳的5500元退还给了他。8、证人罗XX的证言及《报案材料》。证明2012年7月某日,他从朋友陶XX处得知肖XX的朋友在驾考中心有熟人关系,只需交纳一定费用即可免考办得驾考中心发放的在公安机关正式注册的C1机动车真实驾驶证。他就将自己的办证资料及5000元通过陶XX交给肖XX,委托肖XX作为中间人,让吴赛通过其在驾考中心的熟人关系帮忙办理驾驶证。2013年3月,陶XX打电话告知他可能被骗了,驾驶证办不下来,他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5月,陶XX将他办证交纳的5000元退还给了他。9、证人康XX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她的弟弟康XX说认识一个朋友,只需交纳一定费用即可免考办得驾考中心发放的在公安机关正式注册的C1机动车真实驾驶证。由于她没有时间去驾考中心学习,她的朋友胡XX也想通过这种方式办理驾驶证,所以就将12000元及自己和胡XX的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一同交给康XX,让康XX委托肖XX作为中间人,让吴赛通过其在驾考中心的熟人关系帮忙办理驾驶证。2013年2月,康XX告知她驾驶证办不下来,帮忙办证的人可能涉嫌诈骗,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获。2013年1月,肖XX将办证费用全部退还给了她。10、证人毛XX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他从朋友柳XX处得知柳XX的亲戚可以通过朋友的熟人关系,只需交纳6000元即可免考办得驾考中心发放的在公安机关正式注册的C1机动车真实驾驶证。两天后,他就将自己的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及6000元交付于柳XX,让柳XX帮她办理驾驶证事宜。2013年2月下旬某日,柳XX告知他驾驶证办不下来了,并将6000元退还给了他。11、证人陈XX出具的《报案材料》。证明2012年9月某日,他从朋友陶XX处得知肖XX的朋友在驾考中心有熟人关系,只需交纳一定费用即可免考办得驾考中心发放的在公安机关正式注册的C1机动车真实驾驶证。他便将自己的办证资料及5000元办证费用交付给陶XX,让陶XX帮忙办理驾驶证事宜。后知道自己被骗,故向公安机关报案。12、被害人肖XX的陈述及《收条》二张、《借条》一张、《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3月某日,吴赛向张XX送交驾驶证时,他正好在场并问及该证件的来历。吴赛称其在驾考中心有熟人关系,每证只需交纳4500元(后每证涨价至5000元)即可免考办得驾考中心发放的在公安机关正式注册的C1机动车真实驾驶证,他便信以为真。自2012年5月至2012年10月,他多次打电话给吴赛,委托吴赛通过上述方式帮其十名朋友办理免考驾驶证,并先后向吴赛交付蔡XX、陶XX的四个朋友、罗XX(又名罗长波)的两个朋友、柳XX的三个朋友的“办证费”共计48000元及办证资料。后为催促吴赛尽快交付证件,他又另行给付吴赛500元。2012年11月以后,他多次向吴赛催要驾驶证,吴赛均以正在办理中、驾考中心停考、领导不在等借口进行拖延敷衍。2013年农历正月初六,吴赛的姑妈来到他店中,称吴赛欺骗很多人办理驾驶证,他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吴赛共骗得他交付的为蔡XX、李XX、张XX、陈XX、罗XX、康XX、胡XX、毛XX、谢XX、易XX办理驾驶证及催促费用共计48500元。2012年10月23日,吴赛来到他的手机回收寄卖店,称自己做二手车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他借得现金20000元,出具借条1张,并称过几天就会归还。后吴赛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他无法与吴赛取得联系,至今借款仍未归还,委托办理的驾驶证也未办好。13、被害人张XX的陈述及《借条》一张。证明2012年6月某日,他在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路肖XX的手机回收寄卖店里与吴赛相识,吴赛称其在驾考中心有熟人关系,只需交纳4500元即可免考办得驾考中心发放的在公安机关正式注册的C1机动车真实驾驶证。他信以为真,并联系朋友杜XX、唐XX是否愿意通过这种方式办理驾驶证。经两人同意后,他将杜XX、唐XX的办证资料及6000元办证费交给了吴赛,提出待驾驶证办好时再交付余款3000元。同年9月,吴赛向他称驾驶证即将办好,他又向吴支付了余款3000元。2012年10月,吴赛来到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路他的经纬毛线批发部门店,称自己做二手车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以借款为名骗得他现金30000元。2012年12月,吴赛谎称二手车生意急需资金,并承诺可以将一辆二手途观越野车抵偿给他,骗得他现金30000元。2013年1月22日,吴赛向他出具一张借款60000元的《借条》。2013年1月底,他多次向吴赛催要驾驶证并逼讨借款。同年2月初,吴赛的朋友何XX在他门店中归还了其中的30000元借款,余下的30000元至今未归还,委托办理的驾驶证也未办好。14、被告人吴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以及被害人肖XX、张XX、蔡XX、张XX、罗XX、康XX、毛XX、陈XX的陈述,证人陶XX、罗XX、康XX、柳XX、何XX的证言一致。15、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驾驶证照片及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回复函》。证明被告人吴赛档案编号为430601217623、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为虚假驾驶证。16、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3月23日,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民警在岳阳市岳阳楼区107国道岳皇加油站吴赛租住地将被告人吴赛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赛犯诈骗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吴赛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红梅审 判 员  许 兴人民陪审员  张爱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