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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民初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某某商贸公司诉张某某张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亚辉商贸有限公司,张俊奎,张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灞民初字第00775号原告陕西亚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虎林,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俊奎。被告张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亚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奎、张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亚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亚辉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亚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原告已预交,退付原告1100元。审 判 长  韩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 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