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民初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某某商贸公司诉张某某张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亚辉商贸有限公司,张俊奎,张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灞民初字第00775号原告陕西亚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虎林,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俊奎。被告张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亚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奎、张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亚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亚辉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亚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原告已预交,退付原告1100元。审 判 长 韩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 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