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泗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胡美平与泗水县金庄镇立山崆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美平,泗水县金庄镇立山崆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泗民初字第619号原告胡美平,女,194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颜景华(原告之夫),男,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亚,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泗水县金庄镇立山崆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怀柱,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颜峰,男,居民。委托代理人简景强,山东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美平与被告泗水县金庄镇立山崆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美平委托代理人颜景华、王亚、被告负责人张怀柱、委托代理人颜峰、简景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美平诉称,1999年7月1日,我以家庭承包方式与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30年,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3年3月25日,被告以我家庭人口减少为由通知收回我所承包的部分土地,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的土地承包政策,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泗水县金庄镇立山崆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的亲属在村委任职期间,多占了村里5亩土地,因此村委负责人张怀柱带领16名村民代表向原告要回多占的土地,原告也明确表态愿意用涉案的有证的土地作为交换退回村委会,该土地已经被村委补偿给其他成员实际使用,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胡美平系泗水县金庄镇立山崆村村民,1999年7月1日,原告胡美平以家庭承包方式依法承包了村集体的1.4亩土地,四至为:东至鸡场,西至张怀明,南至贾中英,北至颜井礼,承包期限自1999年10月1日至2029年9月30日止,原告胡美平依法取得了泗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13年3月25日,被告泗水县金庄镇立山崆村村民委员会通知原告胡美平只保留1.5亩土地,其他土地交回村委会。2013年4月份,被告泗水县金庄镇立山崆村村民委员会将原告承包的该1.4亩土地强行收回,并将该土地承包给他人,原告胡美平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原告胡美平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被告泗水县金庄镇立山崆村村民委员会土地1.4亩,并依法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承包经营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原告胡美平承包经营期间,被告泗水县金庄镇立山崆村村民委员会将原告胡美平承包的1.4亩土地收回,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原告胡美平的合法权益,原告胡美平要求被告泗水县金庄镇立山崆村村民委员会停止侵害,继续承包该土地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泗水县金庄镇立山崆村村民委员会停止侵害,将原告胡美平承包的1.4亩土地(四至见上文)交还给原告胡美平,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衍彬审判员 丁国玲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