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烟牟执字第9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夏永全、夏永水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烟牟执字第996-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83号。法定代表人佘黎平,理事长。被执行人夏永全。被执行人夏永水。被执行人刘刚。被执行人孙鼎勇。被执行人于强功。被执行人于德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烟牟商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夏永全与郝笑霞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于强功与孔凡芹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孙鼎勇与曲宗美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夏永全、郝笑霞、夏永水、于德珍、刘刚、于强功、孔凡芹、孙鼎勇、曲宗美银行存款2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加贝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永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