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22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菲与熊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菲,熊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22571号原告吴菲,女,1969年12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丁海洋,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熊,男,1967年5月6日出生。原告吴菲与被告熊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伊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凛、人民陪审员张宝荣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菲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海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吴菲起诉称:吴菲与熊熊原系同事关系,2002年10月起双方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4月,熊熊称有项目需要投资,先后向吴菲借款140万元,后又陆续向吴菲借款10万元。双方分手后,2013年2月8日熊熊向吴菲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150万元,还款日期为2013年9月30日,并以博雅园2座1203号房屋作为抵押。熊熊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故吴菲诉至法院,要求熊熊偿还借款1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熊熊未出庭,但向本院发表答辩意见称:双方确曾系恋爱关系,熊熊亦曾向吴菲借款150万元,至今尚未偿还。现熊熊无力偿还该款项。经审理查明:吴菲与熊熊原系恋爱关系,2010年间,熊熊先后向吴菲借款150万元。2013年2月8日,熊熊向吴菲出具借条,内容为:今有熊熊借吴菲处借得150万元,以位于×××××房产一套作为抵押(该房产已被法院保全,需解除保全后过户),还款日期为2013年9月30日。熊熊至今未偿还上述款项。上述事实,有吴菲提交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吴菲与熊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熊熊出具借条,承诺偿还借款,其应依约按时偿还吴菲的借款。现熊熊未依其承诺按时偿还借款,故对吴菲要求其偿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熊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菲借款一百五十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三百元,由被告熊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伊雯代理审判员 王 凛人民陪审员 张宝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