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57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史宗伟与朱新利,孙红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宗伟,朱新利,孙红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700号原告:史宗伟,男,汉族。被告:朱新利,男,汉族。被告:孙红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宗伟与被告朱新利,孙红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宗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68.5元。代理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