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鹿民一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诉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罗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鹿民一初字第982号原告李X。被告罗XX。原告李X诉被告罗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祁建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罗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诉称:2004年初,原告与到钦州市钦州港区犀牛脚镇上做码头工程的被告相识,不久后便同居生活,于2005年6月17日生育女儿罗XX,在2006年12月生育女儿罗XX。虽然当时已经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因被告酗酒等问题时有争执,但为了女儿着想,也希望被告在登记结婚后能够重视家庭,故在2008年1月24日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被告变本加厉,整天不务正业,经常酗酒和赌博,居无定所,而且还有暴力倾向,赌博输钱后就回来打骂原告,对女儿的生活学习不管不问,还找各种借口从原告处骗取金钱用于赌博,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原告认识到在一起同居生活并登记结婚是一个错误的选择,为结束无休止的争吵,原告就独自一人于2009年1月25日回到了钦州港工作居住至今。原被告共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任何债权债务。原告认为,双方婚姻基础薄弱,性格不合,无法建立夫妻感情,因感情不和分居已三年多,已无继续共同生活可能,原告为此起诉请求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判决婚生女儿罗家慧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罗XX辩称:原告要求离婚我同意,婚生女儿如果愿意跟原告回去的话,我也同意女儿跟随原告生活,但现在女儿不愿意跟原告,女儿从小到大原告都没有管过,现在读书了,如果女儿跟原告生活的话,因原告没有固定的工作,对小孩以后的成长不利,所以我希望两个女儿都跟我生活,不同意女儿罗家慧跟随原告生活。原告应按当地的生活水平从2013年10月开始支付小女儿的抚养费每月500元至成年,一次性付清,否则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讲我酗酒赌博等不是事实。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被告双方在钦州市钦州港打工认识,之后在一起同居生活,于2005年6月17日生育大女儿罗XX,于2006年12月26日生育小女儿罗XX,二个女儿现跟随被告生活。原被告于2008年1月2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由于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打架,原告为此于2009年1月独自回到钦州市打工并居住。2012年2月9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证据不足,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判决不准予离婚。自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本院(2012)鹿民一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所在地村民委的两份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的原被告虽是经自由恋爱,在同居生活并生育二个女儿后登记结婚的,但双方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缺少交流沟通。原告已经在2012年2月诉讼要求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依然不能和好,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而且从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又已经分居了1年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的规定,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应准予。原被告双方生育有二个女儿,现二个女儿均未满10周岁,原告要求小女儿跟随其生活并由其抚养,符合本案实际,其要求是合理的,也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的,为此本院应予支持。大女儿则跟随被告生活并由被告抚养。女儿跟随谁生活均是双方的子女,希望双方互谅互让,让二个女儿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X与被告罗XX离婚;二、婚生大女儿罗X莹跟随被告罗XX生活并由其抚养;婚生小女儿罗X慧跟随原告李X生活并由其抚养。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间,本判决未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在此期间另行登记结婚。审判员 祁建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于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