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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玉勇与李德利、薛存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勇,李德利,薛存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勇,男,1963年2月生,汉族,干部,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李德利,男,1969年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薛存颖,女,1971年5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系李德利妻子)。申请执行人刘玉勇与被执行人李德利、薛存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3)乐民初字第68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德利、薛存颖未按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刘玉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06月27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10500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以105000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乐民初字第68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平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代理审判员  刘利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荣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