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4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全杰、吴永昌、孙世兴、刘怀胜、张锡君、王世显与青州市美丽达装饰工程配套公司工资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杰,吴永昌,孙世兴,刘怀胜,张锡君,王世显,青州市美丽达装饰工程配套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456-1号申请执行人张全杰。申请执行人吴永昌。申请执行人孙世兴。申请执行人刘怀胜。申请执行人张锡君。申请执行人王世显。被执行人青州市美丽达装饰工程配套公司。本院执行申请人张全杰、吴永昌、孙世兴、刘怀胜、张锡君、王世显与被执行人青州市美丽达装饰工程配套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青州市美丽达装饰工程配套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劳人仲案字(2013)第116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福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