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娄星执字第57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陈代宏与阳习朝、周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代宏,阳习朝,周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娄星执字第577-2号申请执行人陈代宏,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阳习朝,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艳霞,女,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娄星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2)娄星执字第577号执行裁定书,将属被执行人阳习朝、周艳霞共同所有的、以阳习朝名义登记的、位于娄底市娄星区湘阳路王家小区8栋22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15985号的住房予以拍卖。此后,本院依法委托娄底市东升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予以拍卖,娄底市东升拍卖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4日举行拍卖会,申请人陈代宏以31.8万元的最高价竟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属被执行人阳习朝、周艳霞共同所有的、以阳习朝名义登记的、位于娄底市娄星区湘阳路王家小区8栋22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15985号的住房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它权利归买受人陈代宏所有,上述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代宏时转移。二、买受人陈代宏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宇容审判员 胡若安审判员 黄 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美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