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明执字第006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孙海水与李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水,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664-1号申请执行人:孙海水,男,1954年10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春竹,女,1980年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波,男,1980年12月13日生,汉族,孙海水申请执行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明民一初字第00146号、00147号、001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海水等执行款60000元及法院执行费、诉讼费1050元,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波在其所在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波在公司的工资收入61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蒋新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琪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