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驿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韦岗村民委员会与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韦岗村小尹庄村民小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韦岗村民委员会,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韦岗村小尹庄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韦岗村民委员会。代表人韦钧皓,该村委会主任。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韦岗村小尹庄村民小组。代表人常青旺,该村民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韦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韦岗村小尹庄村民小组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审理需依据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马 伟审 判 员 王永胜人民陪审员 高 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文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