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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5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胡连凤、张书慧诉大唐黄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连凤,张书慧,大唐黄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5400号原告:胡连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张书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理人:胡连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系原告张书慧母亲。被告:大唐黄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告胡连凤、张书慧与被告大唐黄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连凤、张书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连凤、张书慧负担。审 判 员  韩 飞人民陪审员  赵妍阳人民陪审员  王沛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义(2013)黄民初字第54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