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5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胡连凤、张书慧诉大唐黄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连凤,张书慧,大唐黄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5400号原告:胡连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张书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理人:胡连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系原告张书慧母亲。被告:大唐黄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告胡连凤、张书慧与被告大唐黄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连凤、张书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连凤、张书慧负担。审 判 员 韩 飞人民陪审员 赵妍阳人民陪审员 王沛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义(2013)黄民初字第54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