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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鄞江民初字第5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贺焰飞与沈海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焰飞,沈海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鄞江民初字第503-1号原告:贺焰飞,无固定职业。法定代理人:陈晓华,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颜晓颖,浙江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海琴,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姚善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驾浩,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蝶缘路218号801-806室。代表人:徐建波,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波,该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焰飞与被告沈海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的争议较大,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陈 钧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胡皓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