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行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墨市国土资源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国土资源局,魏兆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行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即墨市振中街7号。被申请执行人:魏兆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即墨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执行人魏兆勇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即行审字第27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志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