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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牛民特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樊某某申请宣告樊小某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茹佳,樊小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金牛民特字第36号申请人樊茹佳。被申请人樊小云。案由:宣告死亡。申请人称,申请人樊茹佳与被申请人樊小云系父女关系。因樊小云于1998年11月至今下落不明,母亲赵春燕于2004年7月6日与父亲樊小云经法院判决离婚。由于樊小云至今下落不明满四年,故申请宣告樊小云死亡。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樊茹佳与被申请人樊小云系父女关系,因樊小云于1998年11月至今虽经查找仍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樊小云之妻赵春燕与樊小云于2004年7月6日经判决离婚。经樊茹佳申请,本院于2012年9月29日发出公告,现公告期限届满,樊小云仍下落不明,宣告樊小云死亡的事实已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樊小云死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樊茹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荣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晓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