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089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某某镇。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某某镇。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瑞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宇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