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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089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某某镇。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某某镇。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瑞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宇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