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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3-16

案件名称

邓某甲、邓某乙与刘桂兰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邓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91号申请人邓某甲,男,汉族。申请人邓某乙,女,汉族。上列二申请人法定代理人邓金汉,男,汉族。系邓某甲、邓某乙之祖父。申请人邓某甲、邓某乙请求宣告刘桂兰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邓某甲诉称,刘桂兰与申请人邓某甲系母子关系,与申请人邓某乙系母女关系。申请人之父邓文成于2004年4月去世后,被申请人刘桂兰不堪家庭重负,丢下申请人邓某甲、邓某乙于2011年6月8日失踪,杳无音讯,现已满2年,特申请宣告刘桂兰失踪。经查,刘桂兰,女,1972年11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被申请人刘桂兰与邓文成于1996年同居后,一直居住在湖南省桂阳县燕塘乡上邓村4组。1997年4月15日生申请人邓某甲,2002年5月18日生邓某乙。2004年,邓文成死亡。2011年6月8日,被申请人刘桂兰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上述事实衡阳县公安局关市派出所、桂阳县公安局黄沙坪派出所、桂阳县方元镇人民政府、桂阳县方元镇上邓村村民委员会、衡阳县关市镇唐市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19日发出寻找刘桂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桂兰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邓某甲、邓某乙之祖父邓金汉自愿作为失踪人刘桂兰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刘桂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邓某甲、邓某乙作为刘桂兰的子女申请刘桂兰为失踪人,邓金汉为失踪人刘桂兰的财产代管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刘桂兰为失踪人;二、指定邓金汉为失踪人刘桂兰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六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水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