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获民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秦麦垛诉王国强、陈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麦垛,王国强,陈锋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获民初字第1020号原告秦麦垛。法定代理人张小萍。被告王国强。被告陈锋。原告秦麦垛诉被告王国强、陈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10月11日,原告将其人口田承包给了被告,当时约定承包费每亩600元,每年10月11日交付,可自2011年至今两年承包费被告分文未付。特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立即支��土地承包款248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是张小萍本人立案的,其不能证明该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向本院提供能够证明原告系限制民事行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有关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麦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秦麦垛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献梅审 判 员 贺雪娟人民陪审员 郑跃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刘家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