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零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零民初字第428号原告蒋某某,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委托代理人杨祝荣,湖南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黄某某,女,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以被告黄某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卫林代理审判员 黄明鸣人民陪审员 王 耀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 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