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二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自贡市晨兴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兴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二初字第616号原告自贡市晨兴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被告深圳市兴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晨兴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兴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以需搜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晨兴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深圳市兴运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决定,本案受理费490元,由原告自贡市晨兴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