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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烟牟执字第4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孔绍华、刘敏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孔绍华,刘敏,王召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烟牟执字第482-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83号。法定代表人佘黎平,理事长。被执行人孔绍华。被执行人刘敏。被执行人王召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烟牟商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孔绍华、刘敏、王召勤银行存款10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加贝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永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