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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4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宋玉宏、王桂彩、刘怀英、赵光珍、孟丽红与青州市美丽达装饰工程配套公司工资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宋玉宏;王桂彩;刘怀英;赵光珍;孟丽红;青州市美丽达装饰工程配套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青法执字第1458-1号 申请执行人宋玉宏。 申请执行人王桂彩。 申请执行人刘怀英。 申请执行人赵光珍。 申请执行人孟丽红。 被执行人青州市美丽达装饰工程配套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玉宏、王桂彩、刘怀英、赵光珍、孟丽红与被执行人青州市美丽达装饰工程配套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青州市美丽达装饰工程配套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劳人仲案字(2013)第113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鲍茂方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