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金民保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卫东、张应国与河南省安阳市交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荣海志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卫东,张应国,河南省安阳市交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荣海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金民保字第00001-1号申请人张卫东,男,汉族,1974年2月2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申请人张应国,男,汉族,976年0月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组。被申请人河南省安阳市交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荣海志,男,1978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申请人张卫东、张应国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荣海志驾驶河南省安阳市交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豫ERR5**/豫ER9**重型半挂牵引车辆进行诉前保全,要求采取扣押的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4)六金民保字第000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张卫东等与被申请人荣海志等达成了赔偿协议,被申请人荣海志提出要求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荣海志驾驶河南省安阳市交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豫ERR5**/豫ER9**重型半挂牵引车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林兵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丙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