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28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沈阳欣恒瑞防火门业有限公司诉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欣恒瑞防火门业有限公司,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2895号原告沈阳欣恒瑞防火门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董恩辉。被告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欣恒瑞防火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欣恒瑞防火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由原告承担;剩余3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贾志忠审 判 员 焦学义人民陪审员 刘佳琼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 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