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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法执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8-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靖法执字第0017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农民。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一次性支付案件款9550元,下余案件款(即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自愿放弃,不再向被执行人追偿,且不再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案件款也已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靖民初字第01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苗靖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