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403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吴世伟与卢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伟,卢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4039-2号原告吴世伟,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卢浩,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受理原告吴世伟诉被告卢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卢浩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银川市金凤区某层,本案应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则称,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借据上明确约定争议由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发生纠纷若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而原告吴世伟的住所地为银川市兴庆区某号,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卢浩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晓颖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