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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403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吴世伟与卢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伟,卢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4039-2号原告吴世伟,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卢浩,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受理原告吴世伟诉被告卢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卢浩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银川市金凤区某层,本案应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则称,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借据上明确约定争议由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发生纠纷若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而原告吴世伟的住所地为银川市兴庆区某号,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卢浩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晓颖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