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世龙与刘仕祥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龙,刘仕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州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刘世龙,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住四川省崇州市街子镇。被执行人刘仕祥,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住四川省崇州市街子镇。申请执行人刘世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仕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刘仕祥未按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4)崇州民初字第2303号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世龙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刘仕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已查封被执行人刘仕祥所有的坐落在崇州市街子镇唐公社区205号1栋,权第179295号的房屋,申请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申请执行的总额为人民币80000元,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刘世龙尚欠申请执行人刘仕祥人民币80000元。二、终结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4)崇州民初字第23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