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初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0054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胡某某,男,汉族,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升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以亲朋好友劝说,被告认识到了错误,同意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3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席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