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执民字第25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龚伟琪与孙如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伟琪,孙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2525号申请执行人:龚伟琪,农民。被执行人:孙如华,农民。本院在执行龚伟琪与孙如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如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252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胡苏南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