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执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温泉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001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温泉支行,陈得本,XX本,陈正平,陈俭本,徐云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87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温泉支行,住所地即墨市温泉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1802069-2。被申请执行人:陈得本。被申请执行人:XX本。被申请执行人:陈正平。被申请执行人:陈俭本。被申请执行人:徐云本。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温泉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陈得本、XX本、陈正平、陈俭本、徐云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即商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志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