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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38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颜春女与孙宝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3826号原告颜某。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徐进忠,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颜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某、被告孙某及委托代理人徐进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1999年1月16日婚生二子(双胞胎),取名孙艺洋、孙艺洲。至2013年以后,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吵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二子由原告抚养。被告孙某辩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1999年1月16日婚生二子(双胞胎),取名孙艺洋、孙艺洲。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最近一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吵闹,导致夫妻感情淡漠。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另查,原告无固定工作,被告从事厨师工作。原、被告婚后共同共有房屋一套,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光辉路16-16号楼一单元202室,价值50万元;福娃金币一套,价值8800元;双方无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结婚证等在案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成立,应当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根据原、被告的生活现状和当庭意思表示,以及孙艺洋、孙艺洲的自愿选择,并从有利于子女生活环境相对稳定和方便生活考虑,孙艺洋、孙艺洲随被告共同生活较妥,但原告对子女享有探望权,被告应当给予协助。原告自20013年11月起,每月给付孙艺洋、孙艺洲抚养费800元。关于财产处理,原、被告婚后共同共有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光辉路16-16号楼一单元202室房屋一套,归被告孙某所有较妥。被告孙某辩称只给付给付原告颜某房屋折价款10万元,但未提出正当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该房屋已经双方市场价值50万元,应当由原、被告平均分割。对于福娃金币一套,愿意赠与给其子女,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颜某与被告孙某离婚。二、关于子女抚养,婚生二子孙艺洋、孙艺洲随被告孙某共同生活,原告颜某对子女享有探望权,被告孙某应当给予协助。原告颜某自20013年11月起,每月给付孙艺洋、孙艺洲抚养费800元。三、关于财产处理,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光辉路16-16号楼一单元202室房屋一套,归被告孙某所有较妥。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颜某房屋折价款50万元。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用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半负担12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审判员  王崔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潇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