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与广州市南方大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曾向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68号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京畿道水原市八达区梅滩洞416番地。法定代表人:崔志成。委托代理人:李瑞平,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耀东,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南方大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28、30、32号2-4、6、8层。法定代表人:何利耀。被告:曾向如,系广州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28、、32号首层1-072档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诉被告广州市南方大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曾向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负担。审 判 长 梁伟芳人民陪审员 冯瑞芳人民陪审员 吴炎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秀清涂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