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雷五凤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21号申请人贺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贺学格,男,汉族。系贺某某祖父。申请人贺某某请求宣告雷五凤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贺某某诉称,雷五凤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2008年6月7日,申请人之父贺灶友死亡,雷五凤丢下申请人贺某某于2010年9月24日失踪,杳无音讯,现已满2年,特申请宣告雷五凤失踪。经查,雷五凤,女,汉族。雷五凤与贺灶友于1999年1月24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手续,于2003年10月26日生申请人贺某某。2007年12月27日贺灶友死亡。雷五凤于2010年9月24日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莲塘派出所、桂阳县白水乡人民政府、桂阳县白水乡发龙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17日发出寻找张桐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雷五凤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贺某某之祖父贺学格自愿作为失踪人雷五凤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雷五凤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贺某某作为雷五凤的孩子申请雷五凤为失踪人,贺学格为失踪人雷五凤的财产代管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雷五凤为失踪人;二、指定贺学格为失踪人雷五凤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邓红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