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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二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邢宝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邢宝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448号原告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宏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雷,男,汉族,该信用社职员。被告邢宝贵,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邢宝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00元,由原告承担265.00元,退回原告265.00元。审 判 长  赵 君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