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定民初字第03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3210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住某某镇。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某某镇。本院在审理周某某与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瑞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