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03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3210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住某某镇。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某某镇。本院在审理周某某与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瑞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