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民初字第6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姚锦成与被告晋江远东陶瓷有限公司、苏燕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锦成,苏燕婷,晋江远东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6347号原告姚锦成,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王晓冬、陈志攀,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燕婷,住晋江市。被告晋江远东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炳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周雄,福建益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锦成与被告晋江远东陶瓷有限公司、苏燕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昌演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陈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