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微执字第5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程明华与刘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明华,刘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微执字第572-1号申请执行人程明华。被执行人刘永。申请执行人程明华与被执行人刘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2)微民初字第8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刘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永的存款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雨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