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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微执字第5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程明华与刘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明华,刘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微执字第572-1号申请执行人程明华。被执行人刘永。申请执行人程明华与被执行人刘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2)微民初字第8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刘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永的存款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雨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