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石朋、石朋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再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与薛之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朋三,薛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886号申请执行人石朋三。被执行人薛之超。申请执行人石朋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再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8700元,本院于年8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薛之超主动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石朋三已将案件款领取,并出具了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长民再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范国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国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