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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石朋、石朋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再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与薛之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朋三,薛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886号申请执行人石朋三。被执行人薛之超。申请执行人石朋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再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8700元,本院于年8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薛之超主动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石朋三已将案件款领取,并出具了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长民再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范国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国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