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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商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小涛、郑桂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小涛,郑桂慈,陈衍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商初字第319号原告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人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0614978-X。法定代表人:刘艳,理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聚坤。被告:郑小涛,农民。被告:郑桂慈,农民。被告:陈衍波,农民。原告与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聚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小涛、郑桂慈经传票传唤,被告陈衍波经公告传唤均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郑小涛于2012年4月14日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利率为11.37‰,2013年4月10日到期,被告郑桂慈、陈衍波自愿为被告郑小涛借款提供担保。借款逾期后,经多次催要,三被告均未偿还。故请判令被告郑小涛偿还借款10万元本金及利息,被告郑桂慈、陈衍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小涛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被告郑桂慈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被告陈衍波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郑小涛、郑桂慈、陈衍波于2012年4月14日与原告分别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1.37‰,2013年4月10日到期,借款人为郑小涛,担保人为郑桂慈、陈衍波。借款逾期后,被告结息至2013年4月10日,下欠借款本金10万元及从2013年4月11日起的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均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契约、原告代理人的陈述及被告身份信息等证据为凭,业经庭审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与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郑小涛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被告郑桂慈、陈衍波作为担保人,亦未履行约定的义务,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其应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郑小涛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1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二、被告郑桂慈、陈衍波负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郑小涛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还款义务时应增付2300元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罗海龙审判员  袁雪峰审判员  王一帆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公福 微信公众号“”